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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公信卫星应用技术产业联盟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关村公信卫星应用技术产业联盟 第二条 本团体由由卫星公司、运营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高校与研究单位等9家企自愿联合联合发起成立,由产业主管部门领导、知名企业负责人,以及高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指导,以重点推进卫星通信广播、导航和遥感应用为目标,为我国卫星应用产业化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卫星应用领域包括卫星通信、卫星广播、卫星导航等科研、生产、运营、服务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技术研讨、专业培训活动,推动卫星资源综合规划,综合应用,助推产、学、研、用密切结合,天地一体协调发展;开展卫星应用市场调研,组织专家进行产品评估、认证、助推产业立项、申报、合作等活动;同时为会员单位免费提供行业供求信息; (二)组织举办卫星应用展览展示和信息发布活动,推介、宣传卫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为推动重点领域的深度应用和公共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服务; (三)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行动。强化行业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制定行业运作的规范,促使生产、运营商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四)对我国卫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涉及民生利益、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议案,向政府决策机构提出建议和报告;适应政府职能转换和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发挥联盟专家集聚的优势,承接政府交给的有关卫星应用课题的调研任务,参与、协调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五)开展国际卫星应用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走出去”“引进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促进我国卫星应用产业的 跨越式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四)应对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及促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关心本团体的发展,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团体提供企业自身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成绩和经验,提供行业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专职团体的正常事务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由三人组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 |